


芦阳街道办、思延镇人民政府,芦山经开区,县级各部门:
为规范共享单车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与市容环境,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共享单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八十一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共享单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办公室
2026年2月26日
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共享单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共享单车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与市容环境,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共享单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破解“乱投放、乱停放、难管理”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政策文件,以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及公众出行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共享单车的规划布局、投放运营、使用管理、监督执法等相关活动。本办法所称“本县行政区域”,具体包括芦阳街道和思延镇核心区以及芦山经开区东区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享单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由运营企业投放和运营,为用户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自行车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四条 共享单车管理遵循政府引导、部门管理、企业主责、社会共治、创新发展的原则,促进共享单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车辆投放与技术规范
第五条 根据城市发展规划、交通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企业公平竞争等因素进行共享单车投放,运营企业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担负共享单车运营管理的责任。
第六条 投放的共享单车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3C技术认证等相关要求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质量合格,性能安全可靠。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牵头建立共享单车管理考核制度,做好共享单车停放点位规划和选点工作,负责对未按要求投放、未及时整理随意停放车辆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督导共享单车企业采取电子围栏高精准定位、加强巡查和宣传、信用评级和收取额外调度费等方式,规范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督促、指导属地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二)芦阳街道、思延镇人民政府作为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属地监管主体,组织社区(村) 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通过门前五包、文明创建、志愿服务等形式,以社区(村)辖区为单位,对不文明用车行为进行教育劝导,加强共享单车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协助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时清理影响市容环境的共享单车,保持停放点位干净、整洁,停放规范有序。
(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共享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对共享单车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四)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盗窃、恶意损坏共享单车等违法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共享单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置,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配合做好共享单车停放点位规划和选点工作。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共享单车停放点位建设,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公安局确定具体停放点位。
(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办理运营企业注册登记,并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受理用户投诉;负责对我县中心城区内投放的共享单车质量和企业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倡导市民遵守交通法规,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爱护共享单车和停放设施。
(八)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共享单车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运营企业职责
(一)运营企业是共享单车投放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对本企业共享单车运营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二)拟在我县中心城区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运营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结合本县中心城区共享单车市场规模实际情况,企业与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公开协商,共同制定运营服务协议,涵盖投放规模、运维标准、服务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要求及退出机制等内容,确保公平参与和资源优化配置。
(三)已在我县中心城区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运营企业,?于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90日内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符合准入投放运营要求的佐证材料,并签订有关协议。逾期未按要求报送或者未签订协议的,不得在我县中心城区运营共享单车。
(四)在县城中心城区从事共享单车运营的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拥有保障服务的营业场所,建立车辆管理维护机制,并按要求配备运营维护、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工作人员。投放的共享单车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可靠,车身保持整洁干净。
(五)鼓励运营企业统一共享单车颜色和标识,车身上有明显的限制骑行等有关警示,无广告设置,不加装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备,每辆车配备安全头盔,有唯一的编号和清晰安全的二维码。
(六)运营企业应依据行业规范及地方管理要求,合理配置运维人员,并建立健全车辆停放秩序管理、运营调度、车辆维护和应急处置等运营管理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测、性能检查、保养、消毒并做好清洁维护。故障、损坏的车辆及时调运到运维仓库或固定维修点。
(七)运营企业维护管理实行网格化管理,负责日常巡查、车辆检修、整理乱停乱放车辆,清理挤占人行道、盲道、绿化带等非共享单车停放区域内的车辆,在发现或接到违规停放通知后2小时内完成清理或收回故障车辆确保车辆规范停放、使用安全。
(八)投放运营的共享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警部门登记,核发相应号牌,方可投入运营在道路行驶。鼓励投放运营的共享电动自行车配备重力感应装置。电池实行集中充电管理,运营企业必须配备或租用专门的充电仓库,充电仓库应远离居民住宅区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九)投入运营的共享单车使用电子围栏技术,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确保停放规范有序。共享电动自行车进入禁停区有语音警示,违规停放通过扣除信用分、限制使用权限或收取额外调度费对用户进行限制和劝导。超出运营范围后,系统自动切断电源动力。
(十)中心城区除已施划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以外,其余位置不能投放共享单车。在施划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共享单车应停放在线内,车头一致向外,摆放整齐有序,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
(十一)鼓励运营企业与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第三方保洁公司加强合作,推动街面环卫清扫保洁人员参与共享单车停放管理,解决乱停乱放问题。
(十二)运营企业加强对所属人员管理,定期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工作期间,运维管理人员应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十三)共享单车调运车辆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调运车辆车身统一涂装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标识、服务热线电话。
(十四)运营企业建立应对极端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及其它危及安全情况时的应急保障预案,提前落实应急人员、值班值守、设备和物资等,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十五)倡导运营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有关保险。
(十六)运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保护用户隐私,不得擅自将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和骑行数据公开或泄露,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十七)运营企业未履行管理职责、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的,职能部门可依法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在相应信用平台公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运营企业终止服务前,应提前30日书面报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及时回收投放的全部共享单车。
第九条 用户使用要求
用户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骑行,规范停放共享单车;不得将共享单车停放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禁停区域、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绿化带等禁止停放的区域;不得损坏共享单车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私自占有、改装共享单车。骑行共享单车时,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信号和交通规则;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
第十条 运营服务规范
(一)运营企业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及时受理用户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处理和反馈。
(二)公示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收费。
(三)对用户的押金和预付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不得挪用。用户申请退还押金和预付资金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退还。
(四)加强对运维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运维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运维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和要求对车辆进行巡查、维护和调度,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车辆,确保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五)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市容秩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投诉响应情况、违规停放处置率、车辆干净整洁程度等方面,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制度另行制定印发?。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应当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共享单车经营、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和用户信用管理制度,将运营企业的违规经营行为、用户的违法违规骑行和停放行为等纳入信用记录。对信用良好的运营企业和用户,给予激励措施;对信用不良的运营企业和用户,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一)投放的车辆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
(二)未公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信息,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变相收费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巡查、维护和调度,导致车辆乱停乱放、影响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的;
(四)违反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泄露、篡改用户数据的。
第十四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一)未满16周岁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的;
(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骑行共享单车时不佩戴安全头盔、闯红灯、逆行、违法载人等的;
(三)损坏共享单车及其附属设施,或者私自占有、改装共享单车的。
第十五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