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变更姓名 | |||
承办部门 | 办理时限 | 收费(元) | 法定依据 |
治安大队、派出所 | 10天、15天 | 0 | 《户口、居住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 |
办理地点 | 户籍所在地治安大队、政务服务中心、派出所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1政务服务中心,9:00-12:00,13:00-17:00 2.治安大队、派出所,8:30-12:00,14:30-18:00 | ||
前置条件 | 申报材料 | ||
1、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 1、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 ||
办理程序 | 1、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将上述材料交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派出所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2、成年人变更姓名将上述材料交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派出所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上报及向群众答复等工作,分局治安大队从接到派出所报来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批及将材料返回派出所等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