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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变更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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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变更姓名

承办部门

办理时限

收费(元)

法定依据

治安大队、派出所

10天、15天

0

《户口、居住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治安大队、政务服务中心、派出所

办理时间

工作日

1政务服务中心,9:00-12:00,13:00-17:00

2.治安大队、派出所,8:30-12:00,14:30-18:00

前置条件

申报材料

1、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1)由乳名改学名;
(2)因父母离异更名;
(3)再婚子女更名;
(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
(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
(6)同校或同班学生重名。未成年人更名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离婚子女申请更名的,须经父母双方同意;再婚子女申请随继父(母)姓的,须经其生父(母)同意。
 2、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的人员,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1)由冷僻字、繁体字更改为简化字;
(2)随父或随母姓(含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恢复原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并使用过的姓名;
(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
(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
(6)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成年人更名应由本人向户籍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1、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亲的结婚证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亲的离婚证(父母离婚的出具父母离婚后子女变更姓名需父母双方到场签字同意;如果双方不能同时到场由公证机关出具父母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公证书) (原件和复印件) ;
5、父(母)死亡证明(父[母]死亡的出具); 
6、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明(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更名的出具); 
7、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单位或乡镇证明(成年人更改姓名提供);
9、学校的证明(未成年人提供); 
10、变更申请书。

办理程序

1、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将上述材料交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派出所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2、成年人变更姓名将上述材料交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派出所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上报及向群众答复等工作,分局治安大队从接到派出所报来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批及将材料返回派出所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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