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何兴伦 因保管不善,将 芦林证字2009第05220492号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何兴伦
2025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