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朱永兵保管不善,将芦林证字2008第09430377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朱永兵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