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张庆伟保管不善,将芦林证字2016第03130701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张庆伟、张晓霞(代)
2026年2月3日